本案从医疗的诊疗过程分析,医方没有明显过错,疾病诊断明确,有介入手术适应症,主刀医生有介入手术的资质,术前检查完善,手术经过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术后患者突发死亡系难于预料的意外,与手术无关。由于该案牵扯到许多程序性错误,涉及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法院采取的是程序性判决。。
某民营妇科医院重金聘请某公立医院的妇科主任坐诊,期望给医院带来人气和经济效益。在收住子宫肌瘤患者时,医生为留住病人,与患者沟通邀请某三甲医院的专家来做介入治疗,不料患者术后非医源性意外死亡,引发医疗纠纷,结果被法院判处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介绍
患者陆邓X,女,29岁。2021年6月7日因“经期腹痛并伴经量增多”到某二级医院就诊,现病史:经期腹痛持续半年余,经期延长、经量增多。经B超等检查后以“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症”收住入院。
6月11日下午,在心电图、D-二聚体等术前各项检查无异常的情况下由外院专家主刀,在局麻下行“子宫肌瘤动脉栓塞术”。次日凌晨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于4:50宣布死亡。死亡原因考虑:心源性猝死,不排除肺栓塞可能。
上午7时左右家属要求医院封存并复制病历,医院以封存病历资料需要有医务科、理赔中心及患方家属三方在场才能进行为由,拒绝了家属的要求。
8时许,医院向家属提供了部分病历资料复印件,中午家属委托的律师到场,向医方交涉病历资料封存,医院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全套病历进行复印和封存处理。
患方律师在查对医方先后提供的两份病历资料,发现手术记录单不一致。为此,患方决定不再与医方协商调解纠纷,随即搬离尸体回家办丧事。
事后患方以医院篡改病历为由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万余元。
处理结果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某某市医学会对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某某市医学会以当事人对于被鉴定人住院病历真实性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受理。
鉴定机构退回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后,法院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院是否具备该临床技术应用进行调查。
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确认:
1、该医院不具备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2、在医院不具备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情况下,科室负责人私自邀请上级专家到其医院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法院判决:医方全责赔偿。
法律思考
本案从医疗的诊疗过程分析,医方没有明显过错,疾病诊断明确,有介入手术适应症,主刀医生有介入手术的资质,术前检查完善,手术经过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术后患者突发死亡系难于预料的意外,与手术无关。
由于该案牵扯到许多程序性错误,涉及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法院采取的是程序性判决。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就这一条把医务人员的义务列举得十分清晰。
我们从专业的角度对本案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进行分析。
(一)医方过错行为分析:
1、二级专科医院没有开展子宫动脉栓塞术资质
2、外请专家来院指导手术程序不符合规定
3、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医方借故拖延
4、复印病历不规范
5、未履行“告知尸检”的义务
6、篡改病历资料
(二)上述过错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
1、该医院开展子宫动脉栓塞术违反哪个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介入治疗属于限制技术。该院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此类手术,属于违反行政规章(超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2、病历资料如何封存和复印?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所以封存病历资料不需要第三方在场,更不需要理赔中心到场,理赔中心是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部门,不具备第三方资格。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复制病历资料。
该条例还明确了病历的范围,取消了所谓的客观病历与主观病历之分,也就是说患方可以复制全部病历,医方第一次复制的部分病历是违规行为。患方要求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于的权利,医方为其复制病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3、发生死亡纠纷后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尸检的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4、医学会为什么不受理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5、科主任可以聘请外院专家来医院手术吗?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手术必须是医院与医院之间的行为,有两家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相互联系,不能是临床科室或医生私自决定。会诊手术费用必须通过医院之间,不能有患方直接支付。
6、医方篡改、伪造病历会产生什么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执业必须亲自诊查,按规定填写病历,不得伪造篡改病历。
纠纷发生后,在病历没有封存前医方复制了部分病历(原称客观病历),其中在手术记录单上主刀医生及签名是上级专家,后来病历封存前复制的全套病历,在手术记录单上把主刀医生及签名改成了医院自己的聘请专家。这个篡改从医院的角度是为了保护上级专家,但对医疗行为及事实后果没有改变。
7、医方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或者死亡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院对开展的限制性临床技术应当书面告知并取得同意。
8、对造成医疗损害的医务人员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医师执业资格;罚款1万以上3万元以下,吊证5年直至终身禁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余孟忠,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理事、慈溪市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副会长、慈溪市健康教育讲师团讲师、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学术顾问,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工作,著有《慈溪就医指南》《你身边的医疗纠纷》等畅销书籍。
来源:以案说法、余孟忠